
桂阳县森林公安局
打击违令野外用火案件
通 报
2021年2月14日,桂阳县四里镇石盘村4组村民雷某夫(男,58岁),在本村李家冲自然村“罗家岭”田洞烧田边茅草引发山火,因其违反《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被行政拘留10日。
2021年2月23日,桂阳县洋市镇石兰村4组村民肖某青(男,55岁),在本村“凉亭脚”附近的自己的田内烧茅草引发山火,因其违反《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被行政拘留10日。
2021年3月29日,桂阳县仁义镇阴山村塘家坊组村民李某平(男,31岁),在本村“石岭”山场自己承包的荒土内烧茅草引发山火,因其违反《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被行政拘留5日。
2021年4月2日,桂阳县塘市镇天塘村9组村民刘某兵(男,45岁),在本村“牛头岭”扫墓时抽烟丢烟头引发山火。因其违反《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被行政拘留10日。
2021年4月6日,桂阳县流峰镇泮塘村4组村民李某林(男,64岁),在本村“亭子背”山场的山腰处沤火土灰。因其违反《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被行政拘留5日。
2021年1月20日,桂阳县四里镇雷塘村7组村民肖某秀(女,64岁),在本村“朱木山”旱土烧红薯藤引发山火。因犯失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
2021年2月6日,桂阳县方元镇元里村元里1组村民雷某义(男,29岁),在本村“凤凰岭”山场为其亲生母亲祭祀引发山火。因涉嫌失火罪,于2021年3月22日被移送起诉。
2021年2月24日,桂阳县四里镇四里村3组村民吴某元(男,74岁),在本村“过水丘”田洞旱土里烧红薯藤引发山火。因涉嫌失火罪,于2021年4月20日被移送起诉。
2021年2月24日,桂阳县舂陵江镇西冲村11组村民李某花(女,67岁),在本村“大窝塘”其弟陈某春的旱土烧茅草引发山火,因犯失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2021年2月17日,桂阳县流峰镇下阳村15组村民龙某珍(男,64岁),在本村桥头自然村“白山脑上”沤火土灰引发山火。因犯失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2021年8月29日,桂阳县莲塘镇田木村20组村民龙某清(女,59岁),在本村竹冲自然村荒田里烧茅草引发山火。因涉嫌失火罪,于2021年9月10日被取保侯审。
2021年9月24日,桂阳县荷叶镇新市村16组村民谭某军,(男,58岁)在本村煤十矿山边烧茅草,其行为违反了《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被治安拘留十日。
桂阳县森林公安局
2021年9月26日
责编:李政
来源:桂阳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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